基本案情:
占某在骑摩托车回家的路上发生意外身亡,其生前投保了一份保额为3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,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。占某身亡后,其亲属作为受益人向该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,但保险公司认为占某违法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,属于免责条款中的免责事由,拒绝赔付。请问,在这起纠纷中,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?
律师评析:
经法院审理查明,占某生前的投保行为系某业务员在网上代为操作,该业务员代为投保时并未向占某作出说明或提示,占某不知晓保险条款的内容,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单或保险单中附有保险条款,亦未举证证明以网页、音频、视频或其他形式对免责条款向占某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。因此,保险公司对其保险条款未尽到提示义务,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。最终,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。
律师提醒:
现实生活中,有些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业务人员,或因业务水平或为多完成业务量等原因,过失或故意不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,导致投保人不知道或不理解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。法律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、说明、告知义务赋予保险人不仅是考虑保险公司的优势地位,还考虑到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。因此,保险公司应当如实履行提示告知义务,避免因此产生纠纷。作为投保人,在签订保险合同时,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,明悉自己的权利、义务,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益。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人,无论保险公司是否赔付,都应当遵守道交法规定,谨慎驾驶,珍爱生命。
法条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订立保险合同,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,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,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。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,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,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;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,该条款不产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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